21.1史特伯弗賽
21.1a史特伯弗賽的概述
史特伯弗賽是比桿賽的一種形式,在這種形式下:
一球員或一方在一洞之得分,是以該球員或該方在該洞之桿數(包括所做的打擊桿數及任何罰桿),與委員會所設定該洞之固定目標桿數相比後所得到的分數,且
由完成所有回合獲得最高分數之球員或方贏得該比賽。
規則1-20中對比桿賽的規則皆適用此種比賽,但依這些特別規則作調整。規則21.1即為下列形式之比賽所寫:
不計差點之比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計差點之比賽,及
個人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涉及搭檔的比賽,依規則22(四人二球賽)及23(四球賽)作調整,隊際賽則依規則24作調整。
21.1b在史特伯弗賽的計分
(1) 如何給予分數。
依照下表以該球員在各洞之桿數比較各洞之固定目標桿數的分數,即為該球員在各洞的得分;除非委員會另行設定,否則各洞之標準桿即為各洞之固定目標桿數:
因任何理由未依規則將球打進洞的球員,在該洞得零分。
為了有助於打球速度,鼓勵球員當已打的桿數為零分時,即停止打該洞。
當該球員將球打進洞、或選擇不打完該洞,或當他在該洞會導致為零分時,該洞即已結束。
(2) 入各洞之桿數。
為了符合規則3.3b在記分卡上登載各洞之桿數之要求:
如該洞是將球打進洞而完成:
當桿數與所得分數有關時。記分卡上必須表明桿數。
當桿數會導致為零分時。記分卡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是會導致為零分的桿數。
如該洞是未將球打進洞而完成。如球員未依規則將球打進洞,其記分卡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是會導致得分為零的桿數。
委員會負責計算球員在各洞所得分數,且在計差點的比賽中,在計算得分之前,亦負責在各洞登入的桿數上施加讓桿。
規則21.1B之圖解 在史特伯弗賽之計分
21.1c在史特伯弗賽之處罰
所有適用於比桿賽的處罰皆適用於史特伯弗賽。但違反下列五項中任一規則的球員,不用被取消比賽資格,而是發生違規的洞得分為零分:
未依規則3.3c將球打進洞,
一洞開始時從開球區之外打球,未更正此錯誤(見規則6.1b(2)),
打錯誤球,未更正此錯誤(見規則6.3c),
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且嚴重違規時,未更正此錯誤(見規則14.7b),
或以錯誤的打球順序做一打擊(見規則22.3),卻未更正錯誤。
如球員違反其罰則為取消比賽資格之其他規則,該球員要被取消比賽資格。
球員在一洞施加任何罰桿之後,其在該洞的史特伯弗得分不能低於零分。
21.1d在史特伯弗賽規則11.2之例外
規則11.2並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如球員在運動中的球需要進洞以在該洞獲得一分(最低得分),但在該球沒有合理的機會可以進洞時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該球,對那個人並無處罰,且該球員在該洞的得分為零。
21.1e在史特伯弗賽回合何時結束
該球員在下列情況下回合結束,當該球員: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將球打進洞(包括,例如依規則6.1或14.7b之錯誤更正),
或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選擇不將球打進洞,或在該洞已不能獲得比零分多的分數。
21.2桿數最大限度賽
21.2a桿數最大限度賽之概述
桿數最大限度賽是比桿賽的形式,其中一球員或一方對一洞之桿數僅止於委員會所設定的最大限度,例如:標準桿的二倍、固定桿數或淨桿雙柏忌。
規則1-20中針對比桿賽的規則皆適用此種比賽,但依這些特別規則作調整。規則21.2即為下列形式之比賽所寫:
不計差點之比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計差點之比賽,及
個人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涉及搭檔的比賽,依規則22(四人二球賽)及23(四球賽)作調整,隊際賽則依規則24作調整。
21.2b在桿數最大限度賽之計分
(1) 球員在一洞之桿數。
球員在一洞之桿數,除了該球員的實際桿數超過最大限度,以致只能獲得最大限度桿數之外,其他的情況則是取決於該球員的實際桿數(包括所做的打擊桿數及罰桿)。
因任何理由未依規則將球打進洞之球員,則該洞的桿數為最大限度桿數。
為了有助於打球速度,鼓勵球員當他們已打的桿數達最大限度桿數時即停止打該洞。
當該球員將球打進洞、或選擇不打完該洞、或在該洞的桿數已達最大限度時,其個人在該洞之比賽即已結束。
(2) 在各洞登載之桿數。
為了符合規則3.3b在記分卡上登載各洞的桿數之要求:
如該洞是將球打進洞而完成。
當桿數低於最大限度時。記分卡上必須表明實際桿數。
當桿數相等或超過最大限度時。該記分卡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任何相等或超過最大限度的桿數。
如該洞是未將球打進洞而完成。如球員未依規則將球打進洞,其記分卡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任何相等或超過最大限度的桿數。
委員會負責將球員的記分卡上未表明桿數或所表明之桿數超過最大限度的每一洞,將該洞的桿數調整為最大限度桿數。且在計差點的比賽中,負責施加讓桿。
21.2c在桿數最大限度賽之處罰
所有適用於比桿賽之處罰,皆適用於桿數最大限度賽,但違反下列五條規則任一時,不用被取消比賽資格,而是發生違規的洞獲得最大限度桿數:
未依規則3.3c將球打進洞,
一洞開始時從開球區之外打球,未更正此錯誤(見規則6.1b(2)),
打錯誤球,未更正此錯誤(見規則6.3c),
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且嚴重違規時,未更正此錯誤(見規則14.7b),
或以錯誤的打球順序做一打擊(見規則22.3),卻未更正錯誤。
如球員違反其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之任何其他規則,該球員要被取消比賽資格。
在施加任何罰桿後,受罰之球員在該洞的桿數不得超過委員會設定之最大限度桿數。
21.2d在桿數最大限度賽規則11.2之例外
規則11.2並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如球員運動中的球需要進洞以使該洞的桿數低於最大限度一桿,但在該球沒有合理的機會可以進洞時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該球,對那個人並無處罰,且該球員在該洞獲得最大限度之桿數。
21.2e在桿數最大限度賽回合何時結束
該球員在下列情況下回合結束,當該球員: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將球打進洞(包括,例如依規則6.1或14.7b之錯誤更正),或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選擇不將球打進洞,或在該洞已只能獲得最大限度桿數。
21.3標準桿/柏忌賽
21.3a標準桿/柏忌賽之概述
標準桿/柏忌賽是比桿賽的一種形式,它使用比洞賽的方式計分:
一球員或一方贏或輸一洞,是以其完成該洞之桿數低於或高於該洞由委員會設定之固定目標桿數而定,且
贏得之總洞數與所輸洞數對比(亦即所贏之洞數扣除所輸之洞數),剩餘所贏洞數最多之球員或一方贏得該比賽。
規則1-20中對比桿賽的規則皆適用於此種比賽,但依這些特別規則作調整。規則21.3即為了下列之比賽所寫:
不計差點之比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計差點之比賽,及
個人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涉及搭檔的比賽,依規則22(四人二球賽)及23(四球賽)作調整,而對隊際賽則依規則24作調整。
21.3b在標準桿/柏忌賽之計分
(1) 如何決定所贏或所輸之洞數。
計分如同在比洞賽之方式處理,以該球員已用之桿數(包括所做的打擊桿數及任何罰桿),與委員會設定之各洞固定目標桿數(典型的標準桿或柏忌)相比,以決定贏得或輸的洞數:
如該球員在該洞的桿數低於該洞固定目標桿數則贏該洞。
如該球員在該洞的桿數等同該洞固定目標桿數則該洞平手(亦稱為打平)。
如該球員在該洞的桿數高於該洞固定目標桿數,或未繳回該洞之桿數,則該球員輸該洞。
因任何理由未依規則將球打進洞之球員,輸該洞。
為了有助於打球速度,鼓勵球員當他們所花桿數已超過該洞之固定目標桿數時(因他們已輸該洞)即停止一洞之打球。
當該球員將球打進洞、或選擇不打完該洞,或當他在該洞的桿數已出過該洞之固定目標桿數時,該洞即已結束。
(2) 在各洞登載之桿數。
為了符合規則3.3b在記分卡上登載各洞的桿數之要求:
如該洞是將球打進洞而完成。
當桿數導致贏該洞或平手時。記分卡上必須表明實際桿數。
當桿數導致輸該洞時。記分卡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是任何會導致輸該洞的桿數。
如該洞未將球打進洞而完成。如球員未依規則之規定將球打進洞,其記分卡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是任何會導致輸該洞的桿數。
委員會負責裁定球員在各洞是贏、輸或平手,且在計差點的競賽,在裁定該洞之結果前,負責對各洞登載之桿數施加讓桿。
例外—如該洞之比賽結果未受影響,則無處罰:如球員繳回之記分卡有一洞的桿數低於實際桿數,但此錯誤並不影響該洞是否贏、輸或平手,依規則3.3b並無處罰。
21.3c在標準桿/柏忌賽之處罰
有適用於比桿賽的處罰皆適用於標準桿/柏忌賽。但違反下列五條規則任一的球員,不是被取消比賽資格,而 是在發生違規的洞輸該洞:
未依規則3.3c將球打進洞,
一洞開始時從開球區之外打球,未更正此錯誤(見規則6.1b(2)),
打錯誤球,未更正此錯誤(見規則6.3c),
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且嚴重違規時,未更正此錯誤(見規則14.7b),
或以錯誤的打球順序做一打擊(見規則22.3),卻未更正錯誤。
如球員違反其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之任何其他規則,該球員要被取消比賽資格。
在施加任何罰桿後,該球員最差只是輸該洞。
21.3d在標準桿/柏忌賽規則11.2之例外
規則11.2並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如球員在運動中的球需要進洞以使該洞平手,但在該球沒有合理的機會可以進洞時當下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該球,對那個人並無處罰,且該球員輸該洞。
21.3e在標準桿/柏忌賽回合何時結束
該球員在下列情況下回合結束,當該球員: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將球打進洞(包括,例如依規則6.1或14.7b之錯誤更正),或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選擇不將球打進洞,或已輸該洞。
21.4三球比洞賽
21.4a三球比洞賽之概述
三球比洞賽是比洞賽的一種形式,在此形式下:
三位球員各自同時對另二位球員進行單打之比洞賽,且
每位球員各打一球,其桿數分別用於他的這二場比洞賽。
規則1-20中比洞賽之規則皆適用於這三場單打比洞賽,但有二種情況將適用下述之特別規則(21.4b、c),因如適用規則於該球員其中之一場比洞賽,有可能對其另一場比洞賽產生衝突。
21.4b打球不按順序
如球員在其中之一的比洞賽中打球不按順序,應先打之對手可以依規則6.4a(2)立即取消該次打擊。
如該球員在這二個比洞賽都未按順序打球,各對手可以選擇自己與該球員之比洞賽是否取消該次打擊。
如該球員該次之打擊只在其中之一的比洞賽被取消:
該球員在另一場比洞賽必須以原球繼續比賽。
亦即,該球員必須在這二個比洞賽中打不同的球分別完成該洞比賽。
21.4c球或球標被對手之一撿起或移動
如其中之一對手因撿起一球員的球或球標,或造成該球或球標移動,依規則9.5或9.7b遭受罰一桿,但這個處罰只適用於對該球員之比洞賽。
該對手與另一位球員之比洞賽中不罰。
21.5其他打高爾夫之形式
儘管在規則3、21、22及23只特別含蓋某些比賽形式,但高爾夫也以許多其他形式進行比賽,例如:史特蘭伯賽及四人二球選位賽。
本規則亦能經調整而控管這些及其他形式的比賽。
資料來源: https://www.randa.org/zh-TW/rog/the-rules-of-golf/rule-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