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隊際競賽之概述
一"隊”是由一團隊之球員以個人身分或多方與其他隊進行比賽。
球員在隊際賽中的比賽,同時也可以是另一個在進行的比賽(例如個人比桿賽)的部分。
規則1-23適用於隊際賽,以下述各特別規則作調整以適用之。
24.2在隊際賽之競賽條件
委員會決定比賽形式、如何計算一隊的整體成績及其他比賽條件,例如:
在比洞賽,一組比洞賽在贏或平手時,所可以得到的分數。
在比桿賽,各隊的所有桿數中要計入該隊總桿數之內的桿數。
該比賽是否可以在結果為平手時即告結束,如不行,要如何決定優勝者。
24.3隊長
各隊可以任命一名隊長領導該隊並為該隊做出決定,例如,隊中的哪些球員將在哪些回合或哪些組的比洞賽出賽、他們將以什麼順序進行比賽及誰與誰作為搭檔一起協力比賽。
隊長可以是該比賽之球員。
24.4在隊際賽允許之建言
24.4a允許給予隊建言之人員(建言提供者)
委員會可以採用當地規則,允許各隊任命一位人員(“建言提供者”),依規則10.2之允許,該位人員可以在回合中對該隊之球員提供建言或其他協助,且該隊之球員也可以向其請求建言:
建言提供者可以是隊長、教練或其他人員(包括參與該競賽的隊友)。
該建言提供者在提供建言之前必須先被委員會確認。
委員會可以允許一隊在一回合中或在整個競賽期間更換其建言提供者。
24.4b對正在打球時的建言提供者之限制
如一隊之建言提供者是該隊參與比賽之球員,當其正在該比賽回合中打球時,不允許以建言提供者之身分去作為。
當該建言提供者正在打一回合時,為了規則10.2有關建言及其他協助限制之目的,他被視為與其他任何正在打球的隊友一樣。
24.4c除了搭檔之外,隊友之間禁止建言
除了在一方作為搭檔一起協力比賽時之外:
球員決不可對正在比賽場地上打球的隊友,請求或給予建言。
不論該隊友是正在比賽場地上打球的同組或另一組球員,這項規定都適用。
違反規則24.4之處罰:依規則10.2a,一般處罰。
資料來源: https://www.randa.org/zh-TW/rog/the-rules-of-golf/rule-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