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概述
規則25 適用所有的競賽,包含所有形式的比賽。以球員身障類型及資格決定他們是否可以使用規則25中所特別調整的規則。
規則25 調整某些特定的規則以適用於下列身障類型的球員:
視障球員(包含某種程度的視力損傷),
截肢球員(包含四肢不健全及四肢不全者),
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
智力障礙的球員。
我們承認有很多其他類型障礙的球員(例如:神經系統狀況、骨骼異常狀況、身材矮小及聽障), 這些額外類型的身障並未含蓋於規則25之中,乃因迄今為止,為這些類型球員調整規則已經確認並無需求。
裝備品規則無需調整即適用,但裝備品規則規則之第7節為例外。因醫療因素使用裝備品(球桿及球除外)之資訊,見規則4.3b。
25.2規則對視障球員的調整
規則之目的:規則 25.2 允許視障球員(包括一定程度的視力損傷者)可以接受一位助手與一位桿弟同時的協助,也允許協助對準打球方向、給予該球員在沙坑中禁止用球桿碰觸沙子受限的例外,並允許協助撿球、拋球、置球及將球置回。
25.2a助手的協助
視障的球員在下列情況可以獲得助手的協助:
採取站位,
打擊之前對準方向,及
經由請求並得到建言。
根據規則,助手具有與桿弟(參見規則 10.3)相同的定位,但有敘述於
規則 25.2e的一些例外。
就規則10.2a(建言)之用意,球員可以同時向助手與桿弟請求及得到建言。
25.2b球員只允許擁有一位助手
視障的球員在任一時間點只允許有一位助手。
如視障的球員在任一時間點有超過一位助手,則該球員在每一個違反此規則的洞遭受一般處罰,此違規與規則10.3a(1)的規定相同(球員在任一時間點只允許有一位桿弟)。
25.2c規則10.2b(3)(禁止設置物體以協助對準方向、採取站位或揮桿)之調整
規則10.2b(3)被調整為:如該球員、其桿弟或其助手設置一物體以協助該球員對準方向、為要做的該次打擊採取站位(例如:在地面上設置球桿以指出該球員應對準的方向或雙腳應站的位置)並無處罰, 但該物體必須在該次打擊前移開, 如未這樣做,該球員因違反規則10.2b(3)要遭受一般處罰。
25.2d規則10.2b(4)(球員做打擊前桿弟的受限區域)之調整
規則10.2b(4)調整為:如該球員之助手或桿弟在該球員做打擊前或過程中的任何時間是處於該球員的球後方擊球線的延伸線上或附近,只要該球員做打擊時該助手或桿弟未予以協助,則對該球員並無處罰。
25.2e規則10.3(桿弟)之調整
視障球員的助手也可以擔任該球員的桿弟,但並未要求要這樣做。
該球員可以同時有一位助手及一位桿弟,在此情況下:
該助手決不可以攜帶或處理該球員的球桿,但在該球員做打擊前為該球員帶路、協助採取站位或對準方向,或如同桿弟定義中的規定因禮儀而協助該球員為例外。
如該助手違反本規則攜帶或處理該球員的球桿,則該球員因同時有二位桿弟,在發生此違規的各洞要遭受一般處罰(參閱規則10.3a(1))。
25.2f規則12.2b(1)(何時觸碰沙子會造成處罰)之調整
視障球員在對自己在沙坑內的球做打擊前,在下列情況下可用球桿觸碰沙坑中的沙子而免罰:
觸碰緊鄰該球前方或後方區域的沙子,及
為打擊上桿時。
但這樣做時,該球員的球位所處之狀態決不可以有超過將球桿輕置於沙子表面所致結果之改善。
該球員仍要遵守規則12.2b(1)中禁止蓄意觸碰沙坑中的沙子去測試該沙子的狀況及在練習揮桿時觸碰沙子的規定。
25.2g規則14.1b(誰可以撿球)之調整
當該球員的球在該洞果嶺上時,除了其桿弟以外,調整規則14.1b也允許其助手可以撿起該球,無需該球員的授權。
25.2h協助拋球、置球及置回球
對於視障的球員,所有要求該球員拋球、置球或將球置回的規則都進行了調整,因此,該球員也允許但不限於,給予任何其他人代為拋球、置球或將他的球置回的一般授權。
25.3對截肢球員規則的調整
規則之目的:規則25.3允許截肢球員(包含四肢不健全及四肢不全者)使用義肢及在打擊時錨定其球桿,也允許由其他人幫忙拋球、置球及置回球。
25.3a義肢的定位
使用人造手臂或人造腿並不違反規則 4.3,前提是該球員有醫療理由使用它,且委員會認為使用它不會帶給該球員超過其他球員不公的優勢(見規則 4.3b)。對使用設備有疑問的球員應盡快向委員會提出此事。
使用義肢的球員仍需遵守規則 4.3a 禁止以異常方式使用裝備品的規定。
25.3b規則10.1b(錨定做打擊之球桿)之調整
當球員是一位截肢者,因四肢不健全或四肢不全,若不用錨定球桿的方式則無法握住及揮動其大部分的球桿,則該球員可以用錨定球桿的方式做打擊,而無規則10.1a之處罰。
25.3c協助拋球、置球及置回球
對於截肢球員,所有要求該球員拋球、置球或置回球的規則均被調整為允許該球員,無任何限制,可以對其他任何人給予概括性授權為他拋球、置球或置回球。
25.3d“置回”定義之調整
對於截肢球員,調整置回(及規則14.2b(2))之定義,以允許截肢球員用手或用其他裝備品(例如,用球桿滾動球)將球置回。
25.4對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規則之調整
規則之目的:規則25.4允許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可以接受助手及桿弟同時的協助,並解釋這樣的球員可以如何使用輔助行動工具(如輪椅、或其他輪式行動設備、或手杖、或拐杖)去協助自己採取站位及做打擊,並調整一些特定的脫困程序。
規則25.4a至規則25.4l適用於各種輔助行動工具,包含手杖、拐杖、輪椅及其他輪式行動設備。
規則25.4m規則25.4n則僅適用於輪椅及其他輪式行動設備。
25.4a助手及或任何其他人的協助
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可以接受助手或任何其他人(包含另一球員)的協助,見下列說明:
撿起果嶺上的球:當這類球員的球在該洞果嶺上時,除了其桿弟,另調整規則14.1b也允許其助手可以代為撿球,無需該球員的授權。
拋球、置球及置回球:所有要求該球員拋球、置球或置回球的規則均被調整為允許該球員,無任何限制,可以對任何其他人給予概括性的授權替他拋球、置球或置回球。
協助球員或設備就定位:依規則10/2b(5)所允許,在做一打擊前,該球員可以接受任何人實質上的協助,幫助該球員就定位,或幫助其輔助行動工具就定位或移開。
25.4b助手的建言
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可以請求及得到其助手的建言,一如規則10.2a的規定,該球員可以請求及得到其桿弟的建言。
助手具有與桿弟(參見規則 10.3)相同的定位,但有敘述於規則 25.4j的一些例外。
就規則 10.2a 的用意,球員可以同時向其助手及桿弟請求及得到建言。
25.4c球員只允許擁有一位助手
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在任一時間點只可以有一位助手。
如球員在任一時間點有超過一位助手,則該球員在每一個違反此規則的洞遭受一般處罰,此違規與規則10.3a(1)的規定相同(球員在任一時間點只允許有一位桿弟)。
25.4d站位”定義之調整
就各條不同規則之目的,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球員的站位可能會受影響,例如在依規則8.1a決定預定站位範圍及依規則16.1確定是否有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妨礙時。
針對此點,站位之定義調整後的意思為“球員預備或做打擊時的腳與身體的位置,及如有使用輔助行動工具,則包含其位置”。
25.4e“置回”定義之調整
對於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擴大置回之定義(及規則14.2b(2))以允許該球員用手或用其他裝備品(例如,用球桿滾動球)將球置回。
25.4f規則4.3的應用(裝備品的使用)
規則 4.3 適用於輔助行動設備的使用:
如規則 4.3b 的規範允許,該球員可以使用輔助行動設備來協助他的比賽,
但使用輔助行動設備的球員仍須遵守規則 4.3a 禁止以異常方式使用裝備品的規定。
25.4g調整規則8.1b(5)以允許在採取站位時使用輔助移動設備
依規則8.1b(5),如球員在採取站位時,穩固地站穩雙腳來改善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包括在沙地中用腳挖掘合理數量的沙”,並無處罰。
對於使用輔助移動設備的球員,規則 8.1b(5)被調整,因此“用腳挖掘合理的數量”包括:
用輔助移動設備挖掘合理的數量,或
在採取站位時,以合理的行動來定位輔助移動設備,並儘量避免滑倒。
但是這種調整並不允許球員以建構站位來超越這項調整,以便輔助移動設備在揮桿過程中不會滑動,比如藉由創建一個凸起的土堆或沙子來支撐設備。
如該球員這樣做,他將因改變地面建立一個違反規則8.1a(3)的站位而受到一般處罰。
25.4h規則10.1b(錨定做打擊之球桿)之調整
如球員由於使用輔助移動設備而無法在沒有錨定的情況下,握住和揮動大部分球桿,則該球員可以在做打擊時錨定球桿,並無依規則 10.1b之處罰。
25.4i規則10.1c(做打擊時橫跨或站在擊球線上)之調整
經考量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規則10.1c調整後,這類球員在做打擊時也決不可蓄意將其輔助行動工具的任一部份放在他的擊球線或球後方的延伸線的任一側或觸及之。
25.4j規則10.3(桿弟)之調整
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的助手也可以擔任該球員的桿弟,但並未要求要這樣做。
該球員可以同時有一位助手及一位桿弟,在此情況下:
該助手決不可攜帶或處理該球員的球桿,但在該球員做打擊前幫助該球員採取站位或對準方向,或如同桿弟定義中的規定因禮儀而協助該球員為例外。但此點並不影響規則10.2b(3)之規定(禁止設置物體以幫助對準方向、採取站位或揮桿)。
如該助手違反本規則攜帶或處理該球員的球桿,則該球員因同時有二位桿弟 ,在發生此違規的各洞要遭受一般處罰(見規則10.3a(1))。
25.4k規則11.1b(2)之調整
為了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規則11.1b(2)調整為:當球員的球從果嶺上打出在運動中時,如意外打到其輔助行動工具,該球必須依其所處照打。
25.4l使用輔助行動工具測試沙坑中沙的狀況,規則12.2b(1)之適用
依規則12.2b(1), 球員決不可以“用手、沙耙或其他東西蓄意觸碰沙坑中的沙子以測試該沙子的狀況藉此獲取下一打擊相關的資訊”。
此規定適用於蓄意使用輔助行動工具測試該沙子的狀況。
但該球員的輔助行動工具因其他目的可以觸碰沙子,免罰。
25.4m對於使用輪式行動設備的球員:調整球在紅色處罰區及球無法打之側面脫困選項
使用輪式行動設備的球員,當其球在紅色處罰區內或球為無法打而採取側面脫困時,調整規則17.1d(3)與19.2c,將所允許的二支球桿長度範圍之脫困區擴大為四支球桿長度範圍。
25.4n對於使用輪式行動設備的球員:調整依規則19.3b(在沙坑內無法打之球的脫困)之處罰
使用輪式行動設備的球員,當其球在沙坑內無法打而採取脫困時,調整規則19.3b:該球員可以在該沙坑外選擇向後延伸線上的脫困,罰一桿。
25.5對智力障礙球員規則之調整
規則之目的:規則25.5允許智力障礙球員接受助手及桿弟同時的協助,並明確說明督導員的職責,他並非指派給特定的球員,也不可以給與建言。
25.5a助手或督導員的協助
智力障礙的球員所需要協助的程度要依每個人的狀況而定。
委員會可以提供或允許一位助手或督導員去協助智力障礙的球員:
助手協助個人球員打球及執行規則:
助手依規則具有與桿弟相同的定位(見規則10.3),但有一些限制說明於規則25.5c。
為了規則10.2a(建言)之目的,該球員可以同時向助手及桿弟請求及接受建言。
督導員是由委員會指派在比賽中去協助智力障礙的球員:
督導員並非指派給某位特定的球員,其職責是在任一位智力障礙的球員需要幫助時去給予協助。
為了規則之目的,督導員是局外之影響力。
球員不可以向督導員請求或接受建言。
25.5b球員只允許擁有一位助手
智力障礙球員在任一時間點只允許有一位助手。
如該球員在任一時間點有超過一位助手,則該球員在每一個違反此規則的洞遭受一般處罰,此違規與規則10.3a(1)的規定相同(球員在一時間點只允許有一位桿弟)。
25.5c規則10.3(桿弟)之調整
智力障礙球員的助手也可以擔任該球員的桿弟,但並未要求要這樣做。
該球員可以同時有一位助手及一位桿弟,在此情況下:
該助手決不可攜帶或處理該球員的球桿,但在該球員做打擊前幫助該球員採取站位或對準方向(如委員會授權),或如同桿弟定義中的規定因禮儀而協助該球員為例外。但此點並不影響規則10.2b(3)之規定(禁止設置物體以幫助對準方向、採取站位或揮桿)。
如該助手違反本規則攜帶或處理該球員的球桿,則該球員因同時有二位桿弟,在發生此違規的各洞要遭受一般處罰(見規則10.3a(1))。
25.5d規則14.1b(誰可以撿球)之調整
當該球員的球在該洞果嶺上時,除了其桿弟以外,調整規則14.1b也允許其助手可以撿起該球,無需該球員的授權。
25.5e智力障礙又身障的球員
對於同時患有智力障礙及身障的球員,建議委員會組合規則25中適用的規則以專用於這類的球員。
25.6所有類型的身障之通用條款
25.6a不合理的延誤
對身障球員執行規則5.6a禁止不合理的延誤時:
每一個委員會應使用它的裁量權並設立自身合理的標準,將比賽場地的困難度、氣候狀況(重點是使用輔助行動工具上可能產生的影響)、競賽的性質及這些彼此競爭的球員身障程度等納入考量。
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委員會用更寬鬆的解釋甚麼才是不合理的延誤,應是適當的。
25.6b拋球
球員在執行規則14.3b(必須以正確的方式拋球)時,對身體有一定障礙的球員,因為身體的限制,要知道自己是否是從膝蓋高度拋球可能有困難或不可能的,委員會應接受這些球員合理的判斷他們是這樣做的;此外,委員會也應接受他們為了從膝蓋高度拋球所做的各種合理的努力,要將這類球員身體上的各種限制納入考量。
資料來源: https://www.randa.org/zh-TW/rog/the-rules-of-golf/rule-25